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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行审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国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国金,杨朝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055号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瑞昌市湓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涂香仁,主任。被申请人王国金,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杨朝秀,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系被申请人王金国妻子。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09月02日作出的瑞卫计生征决[2016]第144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项目是: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28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瑞卫计生征决字[2016]第1445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华干审判员  田大粮审判员  朱华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