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匡力与乐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力,乐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59号原告:匡力,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武汉市武昌区,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王盼,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乐珺,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江林、王珏,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三期3幢1层1号。法定代表人:金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高红,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湖北省仙桃市。(系武汉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匡力与被告乐珺、第三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吉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王盼,被告乐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江林、王钰,第三人吉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高红到庭参加诉讼(王盼、蔡江林只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原告匡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力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36元,减半收取7118元,由原告匡力负担。审判员 ��蔡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