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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7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高苗、唐艳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苗,唐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7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苗,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唐艳丽,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高苗与被执行人唐艳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217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人在嘉兴唐秦贸易有限公司有51%的股权、在嘉兴宝宣贸易有限公司有70%的股权、在嘉兴高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有40%的股权,但上述公司早已停止经营,故上述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F783L0汽车一辆,该车已被另案查封,未实际查扣到案;除已扣划的14400元的银行存款外,其他未查询到相关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出港澳台的通知;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故本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于2017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79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