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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廷国与莫儒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廷国,莫儒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陈廷国,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莫儒红,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陈廷国与莫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合法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45350元及利息(利息以14535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临柜查询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法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7执4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学习审 判 员  杨代富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