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应履行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未付的生活费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部分生活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未履行部分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执行人张某应履行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俊杰审判员 李妙娟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巾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