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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应履行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未付的生活费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部分生活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未履行部分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执行人张某应履行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俊杰审判员  李妙娟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巾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