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潘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568号原告史某,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自然身份不详。被告潘某,男,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张某、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