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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永红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永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72号罪犯汤永红,曾用名汤红,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原系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职工。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湛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汤永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23年4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对汤永红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汤永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波、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李某、邢某、运红彦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汤永红系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职工,负责收交该学院门面房租金。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汤永红利用职务之便,截取单位门面房租金用于偿还赌帐,非法占有学院门面房租金166400元,后长期潜逃达四年之久。罪犯汤永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以来,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二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不定档次、较差、优秀、良好、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李某、邢某、运红彦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汤永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获一定奖励,但其消费高,赃款未退,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不同意对其减刑,故对其减刑依法应予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永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