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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秦朝宾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秦朝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李涛,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秦朝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青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义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秦朝宾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6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