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继武与陈子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武,陈子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945号原告:张继武,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被告:陈子明,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武诉被告陈子明车辆过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武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张继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