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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继武与陈子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武,陈子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945号原告:张继武,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被告:陈子明,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武诉被告陈子明车辆过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武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张继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