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连生贷款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连生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连生,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梅学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连生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17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连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还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刘连生与他人商量,并以被告人刘连生的名字在东莞市广某传祺煌键长安店贷款购买了1辆黑色GS52.0自动挡广某传祺越野车。该笔贷款通过东莞市银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申请,并提交了被告人刘连生名字登记的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210号万豪苑6幢5××号房产及相关证件资料作为资产证明,以刚购买的广某传祺越野车作为抵押共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贷款人民币160000元,同时把车辆登记证原件交给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保管。后被告人刘连生于2014年11月25日到东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以车辆登记证丢失为由补领登记证,于2014年11月27日将该传祺越野车以9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寮步镇汇得丰二手车行负责人夏某,并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被二手车行转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后发现被告人刘连生一直没有还款,并且无法联系,遂于2015年6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1月16日14时许,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将被告人刘连生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验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颜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连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连生在庭审中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连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刘连生退赔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160000元。上诉人刘连生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贷款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1、上诉人刘连生是被人利用,对诈骗分子的计谋并不知情。其需要本钱做生意,认为他人有本事帮其贷款,其得70%的贷款资金,帮忙的人得30%,其只偿还自己的70%。因此其同意他们用其身份证去申请贷款,至于到底通过何种方式何种关系办下贷款,其并不懂。2、其与诈骗分子相识很短,不可能与诈骗分子通谋。其办理贷款提供的是真实身份,类似其遭遇的不止一人,其没有拿到一分钱,事发后立即与另一个被害人一起报警。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底,上诉人刘连生与他人商量,并以刘连生的名字在东莞市广某传祺煌键长安店贷款购买了1辆黑色GS52.0自动挡广某传祺越野车。该笔贷款通过东莞市银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申请,并提交了刘连生名字登记的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210号万豪苑6幢5××号房产及相关证件资料作为资产证明,以刚购买的广某传祺越野车作为抵押共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贷款人民币160000元,同时把车辆登记证原件交给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保管。后刘连生于2014年11月25日到东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以车辆登记证丢失为由补领登记证,于2014年11月27日将该传祺越野车以9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寮步镇汇得丰二手车行负责人夏某,并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被二手车行转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后发现刘连生一直没有还款,并且无法联系,遂于2015年6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1月16日14时许,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将刘连生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二)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人口信息,证实刘连生及证人等身份情况。2、户籍材料,证实刘连生的身份情况。3、委托授权书,证实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授权胡某1办理信用卡客户刘连生立案事宜。4、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从胡某1及相关证人处接受相关证据材料。5、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其他需说明的问题。6、调取证据材料,证实从东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处调取了涉案粤S×××××补办机动车牌证资料及本案相关资料。(三)证人证言1、颜某,证实2014年10月27日有三名男子(小李、司机、老板刘某1)到店要求购买GS52.0越野车。几乎全程都是小李在谈价格,最后以155800元成交。后来小李称是刘某1要买车,并称要贷款做按揭分期。后来刘某1将准备的贷款资料交给其。后来其联系银钰汽车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张某1安排他们做银行贷款。三天后,其让银钰公司与刘某1他们谈好贷款事宜。当时还是小李负责所有沟通,刘某1只是配合签名。后来到11月上旬,银钰公司通知说刘某1的贷款已经批下来。刘某1过来给了首付约35000元。后来刘某1在2014年11月下旬将车取走。一直跟其沟通最多的是“小李”,就算是其找“刘某1”也是“小李”接的电话,几乎是他全权处理买车的事情。并证实涉案车辆落地价格为155800元,发票上的净车身价是123224元。辨认笔录,辨认出10号照片男子就是在其店购买越野车的男子刘连生。2、张某1,证实刘连生在东莞市合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广某传祺汽车,净车价229800元,首付69800元,申请16万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合轩公司的人找到其公司去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心支行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刘连生拿到申请的信用卡后,在其公司刷卡16万元,其把其中约12万元转账到合轩公司,剩余的钱是帮忙安装GPS系统以及其公司的利润。其称不能辨认出刘连生。并证实其给刘连生贷款买车的合同价格是229800元,是客户刘连生一方提出要申请16万元的贷款,按照贷款买车规定,顺应客户要求贷款是16万,那么做出来的合同车价就是229800元,这个在业内行规都是这样操作的。这个价格要银行审批才能生效。3、刘某2,证实2014年11月下旬一天有两男子驾驶一辆粤S×××××黑色越野传祺汽车到其车行称要卖车。其发现该车是一辆全新的车子,当时对方要价11万元。后其便介绍寮步做二手车的夏某过来与对方谈交易。后来听说夏某购买该辆越野车。该车的证照是齐全的。4、夏某,证实2014年11月26日同行刘姓朋友称有一辆传祺越野车(粤S×××××)要卖,问其是否有兴趣。第二天其去到刘姓朋友的店里,了解该车是一辆新车,登记证写着日期是2014年11月19日。卖家名叫刘连生,刘还带着一名男子。后经过与刘连生讨价,最后以97000元成交。后刘连生带着另一男子与其一起到车管所过户。该车证照齐全。5、黎某,证实其在寮步汽车城一间二手车行看中一辆黑色传祺SUV,后双方以12万元交易,并于2014年12月10日完成交易。该车有八九成新。6、邹某,证实2014年9月其在老家急着贷款,通过朋友认识一名叫石某的人,其到长安找石某问要怎么贷款,石要其将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和未婚证给他后等消息。到2014年11月份,石某、纪某和姓林男子找其说要用别人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后跟他们到长安花园一中介找到客户后到市房管所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到11月下旬,上述三人找其去购买一辆车过户再套现给其。后将其带到虎门东莞鸿粤驿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了一台捷豹轿车,他们支付了首付,叫中国银行的人员过来贷款给其,其用房产证抵押贷款了23万支付剩下的购车款,后又带其到工商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车子上牌后他们就开走了,后于2015年1月2日与上述三人到东莞市中亿名车汇准备将捷豹卖掉套现时被告知该车已经被冻结,石等人将其押在汽车公司,汽车公司老板称其去前已经将26万元打到他们账户上,其感觉被骗就报警了。诈骗其一共33万元。7、何某,证实其通过同学胡大朋认识了石某,后石带其认识了老林、唐某1、张某2、纪某,2014年8月被老林以其名义贷款买房,并以房产证贷款购买三辆汽车共计47万元。后其发现老林没把其中30万元给其,并且其无法打通老林的电话。8、黄某,证实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210号万某26栋501是其投资的物业,于2010年购买,二房一厅,购买价为352000元,于2014年委托中介(东莞市长安镇百万地产中介)把房子卖掉,最后通过中介以52万把房子卖掉的。其不清楚买家,其只依稀记得当时买家是三名男子过来买房,其中有两个人是买家,最后房产证上写着对方两名男子的名字,其只是去房管局过户那天见过一次买家,对他们没有印象。9、唐某2,证实其与其老公张进于2014年10月24日一起通过百万地产长安花园分公司向卖家刘连生、何田平购买了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210号万某26栋501。购买时没有见过刘连生和何某,签订合同的时候刘连生和何某的名字已经签好的,是由一名叫王书新的男子代理办理的,整个过程都没有见过真正的卖家刘连生和何某。10、彭某,证实2014年年底一天,和其银行一直有业务联系的东莞市银钰车行业务员带着几名顾客到其银行申请汽车信用卡分期贷款业务,当时是其接待那几名顾客,其依稀记得有3名男子,客人要购买一辆广某传祺越野车,给了其一份车行和客户签好的购车合同,三名男子中有一名叫刘连生的提供了他的个人基本资料,其收好资料整理好后就给刘连生签名,叫他们等银行通知过来领卡,他们办好就离开了。其记得刘连生当时基本不怎么说话,也不问其具体情况,其叫他答合同,他也没多看就签了,他没有仔细阅读信用卡汽车贷款分期合同内容,只看了几下就签名了。其不知道他是否清楚应当向银行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件”原件以便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不过合同上写的清楚,一般这些内容合作的车行都会事先跟车主说清楚,另外当时他还签了刘连生委托其银行抵押登记的委托书。关于销价丽珠汽车价格229800元,是根据车行提交给其的销售合同,贷款金额不能超过销售汽车的70%,229800元这个价格也是银钰车行与客户早就沟通好的。11、胡某2,证实其与石老板在金融贷款群里认识,未见过面,对方告诉其说他们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叫其帮他介绍个人过来,还问其借了500元。何某是其邻居,其问他愿意贷款不,其说要是可以的话,到时其也办理,就是担心对方搞传销,何某好像是2014年6月过去的,过去的时候其有交代过拿贷款做点生意,要是骗人马上回来,何某问其借了1600元。刘连生其不认识,是宜春的刘某3带过去的,当时带了四个人过去做金融贷款,其把石老板的电话给了刘某3,他们怎么交流其不清楚,刘某3也是通过群认识的,未见过面,后面刘连生他们发现石老板跑路,其要他跟何某报警,其本人四年未去过广东,因要守矿山,只能以扫描形式提供材料。12、鄢美玉,证实百万地产不做了,其老板租了该铺位经营美甲店。13、胡某1,证实2014年11月4日刘连生以购买汽车为由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汽车分期贷款并签订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在东莞市寮步镇东莞银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心支行的信用卡购买了一辆传祺汽车,使用信用卡分期贷款16万元,加上手续费、利息、滞纳金一共182088.93元。当时刘连生提供了他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位于长安镇万某1的房产证。当时刘连生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给银行,并承诺购买该车辆30天内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由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办理抵押登记。但在银行去车管所办理抵押手续前,刘连生去车管所报失,重新补办,并把该汽车卖出去过户了。刘连生位于长安的房产被转卖了。刘连生没有如期还款,银行也联系不到他。2014年12月中旬通过寮步一间二手车行了解,该二手车行以约12万元价格收购了该汽车。辨认笔录,辨认出7号照片男子就是申请信用卡汽车分期的刘连生。(八)上诉人供述和辩解1、刘连生在公安机关供述事情经过,认为不是贷款诈骗,其也是被诈骗的。其供述称2014年6月其在江西老家接到老乡老胡的电话,老胡叫其找上何某一起到东莞,称要介绍好工作给其两人。当年9月初,其和何某一起到东莞长安找到老胡,老胡让两人把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其。老胡介绍一名姓石老板给他认识。他们称出钱用其两人的身份证买车买房,然后把车和房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可以分给其两人70%,那两名老板就分30%。他们还说还款的事情不用其两人管,只要其两人签名就行。后其和何某住在他们租好的房子里。当年10月初,石老板又介绍了一位姓林的老板给其和何某认识,接着带其和何某去到长安一住宅小区,用其两人身份购买了一套房子,其不清楚房子多大及多少钱。10月底时,石老板和林老板带着其到长安一车行,他们跟该车行贷款订购了一辆黑色SUV越野车。一个星期后,石老板和林老板带上其到东莞市区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全部手续都是他们办理的,其负责签字。然后用该车抵押贷款了16万元。11月中旬,石老板和林老板带其到车管所办理过户,他们说可以卖车了。手续都是他们弄的,其按照他们的吩咐签字。当天返回长安后,石老板和林老板就失踪了,电话也打不通。其觉得被骗,就跟何某去了当地一派出所报案。其辩解称当时其没有想那么多,只想着能从银行贷到钱,然后拿钱回老家搞点生意。刘连生于2015年1月10日在长安分局厦岗派出所报案笔录:报案称其通过一个老乡认识了王龙和林老板,2014年11月1日其和何某去到长安与王龙及林老板商量买房贷款事情,并且说好事情办好后会把39万元给其。后王龙和林老板带其两人去到一家房产经纪用其和何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进行过户(其亲眼看见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其和何某),过户的钱是王龙和林老板给的。过了一段时间,王龙和林老板带其去到和轩汽车销售公司和一间宝马4S店买车。因为钱不够,他们就让其到中国银行用其名下的房子贷款,贷得23万元。后又到一间农业银行贷款16万元。两笔贷款都打到车行账户上。王龙和林老板把车子提出来后,就带其去到一个不认识的地方过户给两男子。宝马车卖得37.7万元,另一辆车卖得13万元。钱都被打到林老板账号上了。之后其联系不上王龙和林老板。又供述,大约2014年5月份,一名叫“巫胖子”的老乡问其是否需要贷款,其当时想在老家搞点农业、养殖业,就说好,“巫胖子”说他认识在深圳一个叫“刘某3”的女人可以帮其搞贷款,后来把其带到深圳在一家餐厅认识了“刘某3”,当时“刘某3”把“石老板”介绍给其认识,称石老板可以帮其贷款,当晚石老板带其与何某(当天才认识)一起吃晚饭,才知道何某也是跟其一起搞贷款的,后石老板带其和何某在深圳开了一个小旅馆住了一个星期左右,在此期间,石老板叫其和何某把身份证和户口本给他,他帮其二人去搞贷款(他出去用其二人的身份买车买房,然后把车和房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从银行贷款的钱其二人就可以分70%),后石老板告诉其二人在深圳搞贷款不容易,所以就把其和何某带到东莞市长安镇同安大厦附近的出租屋住下来。在整个过程中,“老胡”没有来东莞,其之前说老胡介绍石老板并拿了其二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记错了。检察机关供述:辩解其不知道有否贷款诈骗的事实,是石老板和林老板叫其怎么做就怎么做。其供述称其也觉得石老板、林老板、老胡他们不使用自己身份证买房贷款买车这种方式异常。其不知道贷款的利息、手续费,也不知道为何那么快就过户卖车。其因为跟何某熟,而何某跟老胡熟,所以其相信他们,就跟着去签名买车、贷款、卖车。其不知道所签合同和文书的内容,没有人威胁要求其签名。(九)到案经过,证实刘连生到案的情况。上诉人刘连生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贷款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买车时刘连生到车行看车,后其到银行提供贷款资料及签名,到车管所挂失补办车辆登记证及签名,上述事实有刘连生自己的供述、证人颜某、彭某、被害人胡某1等的证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刘连生供述其知道由于无法直接在银行贷到现金,因此需要通过将抵押贷款的车辆转手卖出,借此套到现金。同案人跟其说到时刘分70%,还款的事不用刘管。综上,足以证实刘对整个贷款诈骗的流程知情,并积极通过提供身份证、到场签名、现场讲价等方式参与作案,意图分得所贷款项的70%,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上诉人刘连生及辩护人称刘某4被同案人所骗,未分得赃款,不影响刘参与贷款诈骗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的成立。上诉人刘连生及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连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刘连生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上诉人刘连生贷款诈骗数额为1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原审认定其属于数额巨大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刑初177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连生的定罪部分、责令退赔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刑初177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连生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刘连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 颖审 判 员 尹巧华代理审判员 陈婉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