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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少海与马军委、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海,马军委,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497号原告:郭少海,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委,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53号。法定代表人谷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成(系公司员工),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沿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系公司员工),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郭少海诉被告马军委、河南全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郑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郭少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郭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少海负担。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