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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小容闫正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闫正元,李小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349号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路165号1-1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355R。负责人:靳文东,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明,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闫正元,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李小容,女,汉族,1976年12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闫正元、李小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因双方在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举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晓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