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汪满红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首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汪满红与被执行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首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3101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汪满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汪满红已主动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