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魏启勇、雷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启勇,雷洁,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启勇,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雷洁,女,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利,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珏庭,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90-492号第六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沈木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魏启勇与上诉人雷洁、原审第三人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1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启勇、上诉人雷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启勇、雷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启勇、雷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76元,减半收取4238元,由上诉人魏启勇负担90元,雷洁负担414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巧玲审判员 李向阳审判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