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立调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