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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立调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