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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8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龚政伟与杨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政伟,杨宴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932号原告龚政伟,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杨宴萍,女,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政伟诉被告杨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政伟于2017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龚政伟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龚政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