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杜福健,项树栋,朱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443-2号原告:王红霞,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淄博嘉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高家大营村。法定代表人:杜福永,董事长。被告:杜福永,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东营市广饶县。被告:杜福健,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现住东营市广饶县。被告:项树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科长,现住东营市广饶县。被告:朱玉荣,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杜福永之妻,现住东营市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被告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杜福健、项树栋、朱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杜福健、项树栋、朱玉荣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杜福健、项树栋、朱玉荣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