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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290陈玉锋与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锋,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3290号原告:陈玉锋,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杨健,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权、黄海,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玉锋与被告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锋及被告杨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给付利息(按4.75%年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虽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杨健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的诉求与事实不符,被告已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的朋友名叫巫茂翔转款34000元,银行账号为62×××94,用于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与巫茂翔之间系朋友关系,被告的借款也是通过巫茂翔的介绍才认识原告形成的。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原告,后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2016年1月22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双方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健向原告陈玉锋借款的事实,由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条上承诺了还款日期,但至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陈玉锋要求被告杨健归还借款3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健辩称已通过原告朋友归还34000元,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收到了相应的还款,故被告杨健的辩称,本院无法采信。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至开庭之日按年利息4.75%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玉锋借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按年利率4.7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6元,依法减半收取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6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帐号:47×××82)。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小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