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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平与杨芳、崔连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杨芳,崔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平,女,1971年9月18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杨芳,女,1981年10月11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崔连花,女,1956年4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杨芳、崔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陶明忠审 判 员  江尧军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