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宝与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390号原告刘宝,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88号。原告刘宝与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诉至本院。原告刘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撤回对被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刘宝承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