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翠英与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英,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判 决 书(2017)甘03行初28号原告:徐翠英,女,汉族,1940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凉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学(徐翠英之子),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凉州。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20号。法定代表人朱星海,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娟,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婷,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翠英因不服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凉州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翠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学,被告凉州区政府的副区长李旭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凉州区政府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017〕10号补偿决定),认定,因拓建规划道路需要,决定对武威职业学院东侧规划道路拓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徐翠英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6.1㎡,其中:砖混结构楼房住宅110.7㎡,砖混结构平房住宅22.22㎡,临时建筑43.71㎡及其附属设施。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征收决定》相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确定。一、货币补偿。根据武威诚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7〕006号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合计为360107.9元,补助奖励合计248893.2元,其他附属设施合计12252.5元,搬迁费1952.1元,以上四项共计623205.7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予以支付。二、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位于皇台二区棚改房5号楼3单元7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88.05㎡,单价3618.65元;地下室(45号)面积10.58㎡,单价1800元,合计337666.13元。冲减结算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85539.57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予以支付。三、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拆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款将提存到武威市公证处。并告知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原告徐翠英诉称,被告作出的〔2017〕10号补偿决定对原告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345元,不符合本居住区域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认定原告房屋的建筑面积失实,附属设施补偿与原造价差距特别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评估公司未对原告房屋依法评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补偿决定与评估报告同时送达,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7〕10号补偿决定,中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及原告身份证明,证明其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凉州区政府辩称,2016年4月30日,凉州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武威职业学院东侧规划道路拓建项目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并于当日对该决定进行了公告。9月10日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公开征求意见。9月12日将征求意见公告,选定武威诚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涉及的区域进行评估。2017年1月4日,武威诚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了武诚瑞评〔2017〕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时向原告送达了该评估报告。1月6日,作出了〔2017〕10号补偿决定,1月11日公证送达,并对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集中张贴公告。〔2017〕10号补偿决定事实依据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第一组主体类证据:1、武威市凉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适格的征收实施主体。第二组程序类事实类证据:1、凉州区政府关于对武威职业学院东侧规划道路拓建项目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2、凉州区政府关于对武威职业学院东侧规划道路拓建项目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的公告;3、征收决定公告张贴照片2张;4、房屋分户平面图;5、科技巷拆迁区域居民面积统计表;6、征收项目评估机构推荐征求意见的通知;7、征收评估机构推选情况的公告;8、推行情况公告张贴照片4张;9、〔2017〕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10、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送达回执;11、〔2017〕10号补偿决定;12、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张贴公告;13、〔2017〕武天公内字第435号公证书。拟证明〔2017〕10号补偿决定事实依据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作出〔2017〕10号补偿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翠英的房屋坐落于凉州区西关街科技巷59号。被告凉州区政府2016年4月30日作出《关于对武威职业学院东侧规划道路拓建项目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并于当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9月10日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公开征求意见。9月12日将征求意见公告,选定武威诚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涉及的区域进行评估。2017年1月4日,武威诚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了武诚瑞评〔2017〕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1月5日向原告送达,1月6日,凉州区政府作出了〔2017〕10号补偿决定,1月12日公证送达,并对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集中张贴公告。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凉州区政府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具有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本案被诉行为是被告针对原告在凉州区西关街科技巷房屋作出的〔2017〕10号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书作出的依据是武威诚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了武诚瑞评〔2017〕0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6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据此,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可申请复核评估和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时限为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于2017年1月4日作出,1月5日向原告送达,1月6日被告即作出了〔2017〕10号补偿决定,从时间上看,凉州区政府作出的〔2017〕10号补偿决定实质剥夺了徐翠英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对复核结果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其作出的〔2017〕10号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7〕10号补偿决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7〕1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石建民审判员叶志卫代理审判员张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杨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