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丰印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丰印务有限公司,陈邦弟,虞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050575-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1-2层。法定代表人余荣道。被执行人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6086-X,住所地平阳县万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邦弟。被执行人浙江海丰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0392-2,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庆教。被执行人陈邦弟,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平阳县(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虞爱玲,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平阳县(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2月14日温州苍南法院(2016)浙0327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丰印务有限公司、陈邦弟、虞爱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平阳县××全镇轻工业园区(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1)字第32-8039)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海丰印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大厦××号(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4)字第03747号)房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邦弟、虞爱玲名下;坐落于平阳县××陈村(土地证号:平国用(1999)字第11-0134号)房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邦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海丰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业园区(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1)字第32-8039)房产;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邦弟、虞爱玲名下的平阳县昆阳镇锦绣富园大厦908号(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4)字第03747号)房产;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邦弟名下的平阳县宋埠镇上陈村(土地证号:平国用(1999)字第11-0134号)房产;四、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该查封的房产;五、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智慧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327执2212号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圣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丰印务有限公司、陈邦弟、虞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7执22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海丰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业园区(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1)字第32-8039)房产;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邦弟、虞爱玲名下的平阳县昆阳镇锦绣富园大厦908号(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4)字第03747号)房产;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邦弟名下的平阳县宋埠镇上陈村(土地证号:平国用(1999)字第11-0134号)房产;四、查封期限三年。附:(2017)浙0327执221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6470138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