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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昌志、王朝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志,王朝岭,胡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志,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朝岭,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胡梅荣,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志与被执行人王朝岭、胡梅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