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昌志、王朝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志,王朝岭,胡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志,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朝岭,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胡梅荣,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志与被执行人王朝岭、胡梅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