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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4626南通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626号原告:南通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金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秦建明,总经理。被告:张鑫,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南通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