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钱明强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明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97号罪犯钱明强,男,1964年02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住本市西秀区东方公寓*单元***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原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明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钱明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于2014年07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明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2日、2017年2月13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钱明强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明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