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婷婷与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婷婷,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75号申请执行人代婷婷。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代婷婷与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婷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代婷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案款转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已将案款12998元全部退付至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47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