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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许文冰、浦北县官垌供销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冰,浦北县官垌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冰,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县官垌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罗定贵,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浦北县官垌供销社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