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许文冰、浦北县官垌供销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冰,浦北县官垌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冰,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县官垌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罗定贵,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浦北县官垌供销社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