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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4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1967年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1、被上诉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97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张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某2负担。事实和理由:张某1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且诉争房屋内亦没有张某1的物品。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张某2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1的诉讼请求。张某1在自建房内居住,且诉争房屋面临拆迁,张某1阻挠拆迁。张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1从北京市石景山61号张某2房屋内腾退;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1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2与张某1系兄妹关系。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61号(以下简称61号)1-2平房(建筑面积24.26平方米)系张某2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经营和市场管理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所得。张某2的户籍登记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61号。庭审中,张某1提供61号房屋平面图,其中该图中标注有公房和自建房,张某2对该平面图予以认可。经询问,张某2明确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张某1从61号张某2房屋内腾退的诉求为建筑面积24.26平方米的61号1-2平房,不包括张某1的自建房。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张某2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经营和市场管理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61号1-2平房(建筑面积24.26平方米)的权利人系张某2,张某2主张张某1腾退61号1-2平房(建筑面积24.26平方米),张某1当庭表示同意张某2的诉讼请求,因而张某2请求张某1排除妨害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张某2表示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张某1从61号张某2房屋内腾退的诉求为建筑面积24.26平方米的1-2平房,不包括张某1的自建房,因而对张某1的自建房部分法院不予处理。本案中,张某1主张张某2补偿其二十年房费和装修费、空调、热水器、墙面、门窗等,张某2不同意补偿。鉴于张某1主张张某2给付补偿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61号1-2平房(建筑面积24.26平方米)腾退并交付张某2。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61号房屋包括1-2平房,另外还有部分自建房。张某2二审期间主张其诉求是要求张某1腾退1-2平房及相应自建房。张某1认可其占有使用自建房,但并未占有使用1-2平房。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张某2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经营和市场管理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可以看出张某2对61号房屋享有权利。本案中,张某2在一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张某1腾退61号1-2平房(建筑面积24.26平方米),而张某1认可其实际使用诉争房屋,且表示同意腾退相应房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张某1腾退相应房屋并交付张某2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张某1上诉主张其并未占有诉争房屋,仅占用自建房部分,该主张与一审其自认不符。鉴于张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并未占有1-2平房,且即便如张某1所述,其并未占有1-2号平房,张某2便可自行收回1-2号平房,故本院对张某1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理案件时,应该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裁判。张某2在二审期间主张其要求张某1腾退的还包括自建部分,因一审未提出相应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张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某1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茂刚审 判 员 辛 荣审 判 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旭宁书 记 员 舒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