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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金友、刘增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友,刘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36-1号申请执行人:付金友,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增宝,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金友与被执行人刘增宝侵权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