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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杨志芳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芳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96号罪犯杨志芳,男,1982年0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该市桔山镇滴水村*组***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贞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芳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志芳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于2014年06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志芳实际交付执行刑期未过二分之一,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