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功滨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功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8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功滨,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2014年7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功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功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以来,被告人吴功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太平房门口多次开设赌博场面供人赌博,赢钱的参赌人员每人给其人民币50元或者人民币100元不等的抽头。2017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吴功滨召集违法行为人石某等21人(均已行政处罚)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钱,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缴获赌资36550元人民币。2017年2月20日15时20分,被告人吴功滨向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吴功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功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平丰、傅某、陈某、贾某等二十一名证人的证言,抓赌现场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票,到案经过,被告人吴功滨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功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功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功滨向本院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功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功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