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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号。法定代表人:杨世东,系该公司经理。赵某某申请执行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983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案件标的为刘某负担:1、案件款39632.2元;2、鉴定费1620元;3、诉讼费800元;4、执行费530元;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8元(自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4月8日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应负担:1、案件款17759.2元;2、执行费166元;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3元(自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4月8日至)。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已履行完全部款项。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本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长城牌汽车一辆并已查封。另查,银行、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2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