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立梅与盛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梅,盛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梅被执行人:盛井艳。陈立梅与盛井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82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9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