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立梅与盛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梅,盛井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梅被执行人:盛井艳。陈立梅与盛井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82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9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