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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X1351053-6。负责人:许孝忠,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汶阳村(盘龙大街与万福山路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66931500-4。法定代表人:吕玉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盘龙大街**号*幢。组织机构代码:57660307-4。法定代表人:吕玉科,董事长。被执行人:吕玉科,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鹿艳琴,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呈瑞粉末冶��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一宗,在执行过程中该房地产不能处置。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其也没有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各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本院可以依法处置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 海 军审判员 邢 攸 军审判员 王 京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