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双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双全,何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双全,男,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何小青,女,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双全、何小青履行义务3940000元(含执行费40804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双全、何小青的银行存款39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9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