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谢为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为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6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为国,男,1965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为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思佳、被告人谢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谢为国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沿旧角江线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玉江某往坂美村方向行驶,至课堂村路段不慎自行摔倒,造成被告人谢为国受伤及摩托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谢为国于2017年3月13日到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投案。经鉴定,被告人谢为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7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谢某、冯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为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谢为国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为国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谢为国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谢为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