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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华梅与蔡晓佳、尹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华梅,蔡晓佳,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邓华梅,女,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蔡晓佳,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尹亮,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华梅与被执行人蔡晓佳、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蔡晓佳、尹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晓佳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