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克平,左桂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组织机构代码80338542-6。负责人:周学惠,行长。代理人:高惠东,该行职员。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克平,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左桂风,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刘克平、左桂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刘克平、左桂风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证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