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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1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门阿具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金厨特色餐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阿具食品有限公司,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金厨特色餐料经销部,广州禹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109号之二原告:江门阿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具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燕,国信国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娥,国信国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金厨特色餐料经销部,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陈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禹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江门阿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金厨特色餐料经销部、第三人广州禹航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金厨特色餐料经销部、第三人广州禹航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处分该项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阿具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计4640元,由原告江门阿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佩贤人民陪审员  李美莹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国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