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冀垣物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冀垣物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冀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东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镇东安街486号。法定代表人由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冀垣物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荣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