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诗松、张元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诗松,张元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江诗松,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元举,男,1946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诗松与被执行人张元举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