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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诗松、张元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诗松,张元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江诗松,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元举,男,1946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诗松与被执行人张元举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