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居佃云与谢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佃云,谢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857号原告:居佃云,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谢瑾,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居佃云与被告谢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居佃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居佃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佃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居佃云负担。审 判 长 吴贯超审 判 员 孔庆会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