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照、刘红耀等与刘金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刘红耀,刘金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589号原告:刘照,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刘红耀,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金旺,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刘照、刘红耀与被告刘金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照、刘红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照、刘红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旺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刘红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照、原告刘耀红承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