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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照、刘红耀等与刘金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刘红耀,刘金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589号原告:刘照,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刘红耀,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金旺,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刘照、刘红耀与被告刘金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照、刘红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照、刘红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旺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刘红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照、原告刘耀红承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