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白光亮与李红宝、李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亮,李红宝,李宝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078号原告:白光亮,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红宝,男,1965年9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宝华,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光亮与被告李红宝、李宝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光亮负担。审 判 员 高凤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