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邓军明与茶陵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明,茶陵县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728号原告:邓军明,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茶陵县。负责人:江小忠原告邓军明与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邓军明以被告主体不适格、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军明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军明撤回对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邓军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 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卓任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