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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顺清与何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清,何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22民初1077号原告:陈顺清,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宁市。被告:何福,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陈顺清诉被告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李霞审判员祁贵兴人民陪审员马进福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林春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