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顺清与何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清,何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22民初1077号原告:陈顺清,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宁市。被告:何福,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陈顺清诉被告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李霞审判员祁贵兴人民陪审员马进福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林春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