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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顺东与卢德福、邱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顺东,卢德福,邱术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262号原告:秦顺东,男,生于1975年3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卢德福,男,生于1974年12月22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利川市,被告:邱术美,女,土家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卢德福之妻。原告秦顺东诉被告卢德福、邱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德福在利川市榨木社区股份合作社享有的股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查明,被告卢德福于2014年1月22日经受让获得利川市榨木社区股份合作社70%的股权。本院认为,原告秦顺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德福享有的利川市榨木社区股份合作社70%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荩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