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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行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246号原告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南沈灶工业集中区16号。法定代表人于增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原告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响道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