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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宝英与刘健辉、崔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英,刘健辉,崔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498号原告:韩宝英,女,195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燕(系韩宝英女儿),住惠民县。被告:刘健辉,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崔玲玲,女,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160074897397XG,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原告韩宝英与被告刘健辉、崔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韩宝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宝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宝英负担。审判员 卢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桑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