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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永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36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永伟,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住青岛市崂山区。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永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5日0时05分,被告人李永伟醉酒后驾驶鲁B330**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环湾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阳区双元路白沙河桥南段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永伟的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9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永伟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永伟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该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关注公众号“”